虚假招标并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
虚假招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无效。我国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50条);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52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53条);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54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55条);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57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合法行为都可能成为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原因,而在虚假招标中可能就存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且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配合的情况。总结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既可能是招投标参与者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 (前述3、4、6的情形),也可能是其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才导致中标无效 (前述1、2、5的情形)。
典型的虚假招标可归为上述第5类的情况,即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单纯虚假招标的行为并不必然产生中标无效的后果,还要求该行为影响到了本次中标结果。法院如何认定虚假招标客观上影响了中标结果呢?在相关判决中并未明确指出认定虚假招标在客观上影响中标结果的相应标准和事由,法官主要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把握而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得出结论。招投标制度是进行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仅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也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减少工程领域腐败行为[5]。虚假招标实行定向招标,排除了潜在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的可能性,扰乱了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影响了最终中标结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