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开始,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从 《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方式来看,以公开招标为例,其招标投标程序中具备要约邀请、要约及承诺三个相应阶段: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构成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向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意投标人投标书的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是承诺的意思表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可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对中标通知书进行了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条款,中标通知书自招标人发出即生效,且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招标人在评标、定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程序不可或缺的环节,中标通知书体现了招标人承诺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由中标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招标投标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与 《合同法》上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相符,但又表现出不同于 《合同法》一般规定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 《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且承诺通知在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达到要约人的同时可以撤回,而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自发出后即生效,并且缺乏被撤销的可能性。综合上述内容,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投标程序的重要环节,应当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但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讲,中标通知书亦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还应当受到 《合同法》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