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分析

三、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分析

讨论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责任范围。在 《合同法》框架之下,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的违约行为将引起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尚未成立的,虽然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基础,但具有过错的一方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肯定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明确指出此时承担的何种法律责任。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书面合同的,如果认定合同已经成立,那么,拒签合同一方按照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反之,如果认定合同未成立,则拒签合同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

当然,对于纠纷当事人而言,其可能关注的问题不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纠纷涉及的责任范围究竟有多大。我们上述讨论的诸多问题就决定了一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大小。一般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前,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其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或将成立、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使得其能够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主要包括受损害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承担的费用。相反,如果按照违约责任进行赔偿,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直接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除了要向非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外,其遭受的期待利益损失也应得到赔偿,从而使得其达到如同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履行的状态。当然,基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地保护,减少交易风险,鼓励交易行为,以提高效率等因素的考虑,法律也对违约责任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还确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应在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