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法院如何认定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时的赔偿范围——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
关 键 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返还,赔偿限额,效力
问题提出:勘察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时,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赔偿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建设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返还其已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赔偿限额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裁判要旨:勘察单位作为专业的勘察机构,应当在明确勘察范围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勘察报告,而建设单位未提供应当提供的进行勘察需要的基本信息并因疏忽而未发现勘察报告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双方对于勘察报告的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勘察单位已经交付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合同义务,故尽管勘察报告存在错误,也应通过赔偿损失来解决,勘察费用不必向建设单位返还。因为勘察费用作为赔偿金难以弥补建设单位的损失,故对勘察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 “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用”条款进行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被告):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下称 “城建勘察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上海大丰纸浆模塑包装有限公司 (下称 “大丰公司”)
2007年6月,大丰公司与城建勘察公司签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大丰公司委托城建勘察公司对位于嘉定区马陆镇剑兰路~博学路原告新建厂房 (1号房、2号房为厂房、3号房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739平方米)的地质进行勘察,勘察费为人民币 (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000元,城建勘察公司提交勘察报告后七日内,大丰公司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清全部勘察费;大丰公司向城建勘察公司提交立项批文、地形图、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城建勘察公司应于2007年8月向大丰公司提交勘察文件;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城建勘察公司除免收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大丰公司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用等。签约后,城建勘察公司到实地进行勘察,并于2007年7月底向大丰公司交付了2007-G-67号 《上海大丰纸浆模塑包装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表述,本工程为1-3号房组成,其中1号房、2号房拟采用桩基础,3号房拟采用天然地基;本勘探点的位置根据大丰公司提供的拟建建筑物总平面图,在现场按照界址点、地形地物施放。在该报告的图文中,南北向的明浜贯穿整幢1号房,东西向的明浜贯穿2号房的南侧。大丰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向城建勘察公司支付了勘察费13,000元。嗣后,大丰公司委托上海市嘉定水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水务设计公司”)对新建厂房进行设计。水务设计公司根据勘察报告确定1号房采用桩基工程,2号房采用天然地基。2007年底,大丰公司委托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施工图对1号房采用桩基工程进行施工,对2号房采用天然地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2号房下有暗浜。2008年2月,城建勘察公司出具 《上海大丰纸浆模塑包装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补充说明》。在该报告的图文中,南北向的明浜贯穿整幢2号房,东西向的明浜贯穿1号房的南侧。由于2号房地基工程已施工过半,再更改施工图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大丰公司即按照水务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继续施工。大丰公司认为,由于城建勘察公司出具了错误的勘察报告,即误将南北向明浜的位置标注在1号房,导致大丰公司增加了2号房的工程量,多支出工程款557,981元。为此,大丰公司起诉,要求城建勘察公司退还勘察费1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57,981元。
原审审理中,大丰公司提交了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准确地确定了大丰公司用地范围的界址点。大丰公司表示在委托城建勘察公司进行地质勘察时,并不知晓有该份报告书。城建勘察公司表示,其在地质勘察时也没有收到过该份报告书,其是根据总平面图以及大丰公司对勘察地貌的描述等来进行地质勘察的。另,大丰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讼争工程中2号房基础砂垫层工程、自然地基工程与桩基工程的费用差价进行审价。2009年6月12日,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2号房基础砂垫层工程费为462,598元,自然基础工程费为867,487元,桩基工程费为458,744元;2号房基础砂垫层工程、自然地基工程与桩基工程的费用差价为871,341元。大丰公司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并表示其实际损失为557,981元,故坚持原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一、城建勘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丰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二、大丰公司要求城建勘察公司返还勘察费1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08)嘉民三 (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 (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城建勘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78,990.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9.81元、审价费人民币16,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9.81元,合计人民币35,719.62元,由上诉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59.81元,被上诉人上海大丰纸浆模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59.81元。
各方观点
上诉人 (原审被告)城建勘察公司观点:其在勘察报告中建议1、2号房采用桩基,但大丰公司在建造2号房时却采用自然地基,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与城建勘察公司无涉。根据合同约定,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城建勘察公司除免收勘察费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大丰公司偿付赔偿金,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用,故应当驳回原告关于超出勘察费用部分的赔偿金请求。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大丰公司的观点:“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用”条款属格式合同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城建勘察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城建勘察公司理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向大丰公司赔偿实际的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大丰公司、城建勘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城建勘察公司作为专业的地质勘察公司,理应在明确勘察界址范围的情况下向大丰公司提交准确无误的地质勘察报告。从城建勘察公司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补充说明来看,城建勘察公司标注的明浜位置出现了差错,即南北向河流应标注在2号房,但城建勘察公司却将其标注在1号房。城建勘察公司称其在勘察报告中建议1、2号房采用桩基,但大丰公司在建造2号房时却采用自然地基,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与城建勘察公司无涉。原审法院认为,城建勘察公司的义务是向大丰公司提交准确的勘察报告,对2号房是否采用桩基也只是建议的权利,故大丰公司根据城建勘察公司的第一份勘察报告对2号房采用自然地基并无不当。由于城建勘察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出现了差错,大丰公司又依该份勘察报告对2号房是采用桩基还是自然地基进行了选择,导致大丰公司在选择2号房采用自然地基的情况下,又增加了地基砂垫层工程费用,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扩大。因此,大丰公司要求城建勘察公司赔偿因增加2号房砂垫层工程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2号房基础砂垫层工程费则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即462,598元为准。城建勘察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城建勘察公司除免收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大丰公司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用的意见,大丰公司认为该条款属格式合同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城建勘察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城建勘察公司理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向大丰公司赔偿实际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城建勘察公司的勘察报告出现差错,导致大丰公司经济损失的扩大,即使城建勘察公司以勘察费用作为赔偿金也难以弥补大丰公司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大丰公司在委托城建勘察公司进行地质勘察时,对其用地范围的界址点不够清晰,未能向城建勘察公司提交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造成城建勘察公司在地质勘察时对界址点的认定出现偏差,故大丰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大丰公司要求返还勘察费的诉请,因城建勘察公司已向大丰公司交付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合同义务,尽管向大丰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有差错,但大丰公司已通过赔偿损失来解决,故对大丰公司的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大丰公司应提供清晰明确的界址资料,或者双方一起到现场确定勘察场地,在场地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勘察工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勘察合同中未明确场地具体界址,双方当事人也未一起到现场确定勘察界址,由此导致勘察场地与实际场地出现偏差,进而导致损失的发生。城建勘察公司作为专业的勘察机构,理应在明确勘察范围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勘察报告,但从城建勘察公司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补充说明对照来看,勘察报告中出现了差错。由于城建勘察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出现了差错,水务设计公司又根据城建勘察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确定1号房采用桩基、2号房采用天然地基,大丰公司据此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2号房下存在暗浜,由此导致增加了地基砂垫层工程费用,城建勘察公司对大丰公司因增加2号房地基砂垫层工程导致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大丰公司在委托城建勘察公司进行地质勘察时,未提交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也未和城建勘察公司一起到现场确定具体勘察范围,对其用地范围的界址点也不够清晰,造成城建勘察公司在地质勘察时对界址点的认定出现偏差。大丰公司在收到城建勘察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时,如果其清楚知道用地范围的界址点,应该能够发现该勘察报告中明浜和房屋的位置出现差错,从而要求城建勘察公司在明确界址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勘察,但大丰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发现勘察报告的错误,故大丰公司对于损失的造成也负有相应的责任。综上,城建勘察公司、大丰公司对损失的产生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上诉人城建勘察公司上诉认为应该由大丰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于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有失偏颇,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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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辽宁XX有限公司诉辽宁省XX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0)沈河民二初字第1015号
裁判观点:建设单位因为信任勘察报告的准确性而导致的损失,勘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勘察单位应当返还勘察费用并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
律师点评
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相对而言在建筑行业内并不多见,因为勘察设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于工程的影响通常都是较为严重的。然而,作为工程勘察设计法律领域内的重要问题之一,研究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问题不可避免。在勘察设计出现质量问题后,若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勘察设计费用是否应当返还给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有时会约定赔偿限额条款,赔偿限额条款的效力如何?赔偿的金额是否应当受到赔偿限额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