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费用的返还
就勘察费用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在案例中,双方约定了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时,勘察单位应当免收勘察费,但法院判决时却认为勘察单位已经交付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合同义务,故尽管勘察报告存在错误,也应通过赔偿损失来解决,不必向建设单位返还勘察费用。然而,在参考案例1中,法院在认定勘察报告错误后,却判决勘察单位应当返还全部的勘察费用。基于此,容易引人思考的是,上述两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冲突?当勘察设计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否要求返还勘察设计费用?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用是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这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理论上称之为 “减价责任”,是指当事人有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受害方的选择,在接受不完全履行的基础上,依 “按质论价”的评定而使价款或者报酬相应减少的违约责任[13],其旨在于解决作为对待给付的履行价格问题。具体而言,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相较于符合约定的履行而言,实际履行对于债权人而言价值可能较低,故而债权人支付的对价亦应相应地降低。减价责任的成立基础不在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而在于有偿合同的均衡关系因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遭受破坏,或者说减价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平原则。同时,将履行价值的降低作为一种损害来看待也是可以的,即该履行价值降低的部分,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减少或者免收价款,也可以通过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得到弥补。例如,若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在此情形下,建设单位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赔偿其损失,并且,在勘察设计单位已经赔偿了建设单位向第三方支付的价款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价值的降低已经通过赔偿建设单位损失的方式得到弥补。
回归到上述案例,城建勘察公司 (勘察单位)已经向大丰公司 (建设单位)交付了勘察报告,虽然该勘察报告存在差错,该差错也导致了勘察报告的价值降低,但根据判决的结果,大丰公司的损失已经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来得到解决,同时,案例中勘察单位也通过补充勘察的方式使得建设单位对于地质等情况进行了准确的了解,弥补了勘察报告价值的降低;此外,虽然合同约定了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时,勘察单位应当免收勘察费,但由于工程损失并没有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的标准,故依据约定返还勘察费的条件并不成就;总而言之,律师认为,案例中法院判决不返还勘察费用的结论从法律规定及法律理论上而言均属得当。反观之,参考案例中,建设单位根据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进行施工但没有找到水源,该物探水源勘察报告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并没有任何价值,且勘察设计单位赔偿的损失仅仅是建设单位聘请施工方的价款,勘察报告价值的降低没有通过勘察单位赔偿损失的方式得以弥补,故法院支持建设单位要求返还勘察费用的诉请亦属得当。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并不存在冲突。(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在考虑要求返还勘察设计费这一诉讼请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或者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需要考虑:(1)勘察设计单位实际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相对于适当履行的勘察设计成果而言是否存在着价值上的降低;(2)该实际履行价值的降低是否已通过要求继续履行的方式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