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罚款以“白条”代替收据合法吗?
◆ 案例分析
某市一家农药公司的货车途经某县时,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查明,该公司没有相关证件,并且部分农药不合格。于是,该县农业局将部分物资没收,并处1万元罚款。农业局当场收取了6000元的罚款,但是没有出示任何正式的收据,只是将写有“待结案时换正式票据”字样的一张纸交给了货车司机。执法人员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农业局执法人员罚款打白条的行为是违法的。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也会有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统一的收据是具有权限的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凭证,没有收据,就难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因此,执法人员在收缴罚款时出具统一的收据是必要的。本案中,该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了6000元,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没有出具统一的收据,只是随便写了张纸条,实际上等于打白条。该农药公司的运输司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深度解析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为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罚款时应出具专用票据。而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出具的专用票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