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法定期限,谁承担举证责任?
◆ 案例分析
秦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人。2019年7月,秦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导致其左腿粉碎性骨折。2019年11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秦某的申请,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认定秦某是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该建筑安装公司却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2020年1月,该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对此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程序中,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原告通常很难收集到证据。相对于原告而言,行政机关则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具有现实、充分的举证能力。因此,从举证难易的角度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更加公平、合理。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如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等。如果原告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如证明被告适格、符合管辖规定等,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由被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张该建筑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对此应承担证明责任。
◆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深度解析
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是解决由谁来证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证明了其起诉符合条件后,如被告仍行使时效抗辩权,则应由被告对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