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四邻,托中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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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人如何买卖房产

在古代,对于待售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亲属、四邻。这种规定在宋朝的时候就有了,出卖房产要“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也就是说,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不是租房子的,而是亲属和四周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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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买卖房产的时候会遇到哪些麻烦呢

读李开周先生的《千年楼市》,对古人如何买房卖房尤其有兴趣,于是仔细阅读了相关章节,终于理出了一个大概的头绪。今天,我们买房要找中介看房,办理一大堆的手续,签若干文件,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一路下来,搞得人精疲力竭。其实,跟古人比起来,我们还算是幸运的。古人如果想买卖房产的话,手续比我们现在还要复杂得多。

在《千年楼市》一书中,记载了一份元代的房产买卖契约。我们把这份契约翻译成白话,就能看清古人买卖房产的整个流程了。

卖家:麻合抹

买家:阿老丁

中间人:蔡八郎

交易对象:卖家祖产一套

出卖原因:资金周转不灵

交易流程:

1.麻合抹给自己的亲戚邻居发帖子,说我的祖产要卖中统宝钞150锭,问大家是否愿意买,大家都不愿买。

2.有个房产中介叫蔡八郎,他引见了一个叫阿老丁的买家,还请官方的房地产估价师(官牙)对这处房产进行估价,值中统宝钞60锭(难怪亲友四邻不愿意买,敢情他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买卖双方成交。

3.房产税(我们前文中提到的“产钱”)米二斗八分,转由买家交纳。

4.订立契约,买家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首先,我们来说说卖家给自己的亲戚邻居发卖房帖子这件事。按照现代的法律概念,这个东西相当于要约邀请,就是邀请你来跟我订立买卖合同。可是,这个叫麻合抹的人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直接在门口贴个卖房的告示不就行了吗?谁愿意买谁买。搁现在当然可以,可是在古代就不行了。

我们都知道有个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就是房产的共有人、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出售的房产。例如,你的房子要卖300万元,租房子的人愿意出这个价,你就只能卖给他。只有在你们两个人谈不拢的情况下,才能卖给其他人。古代也有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但是享有这项权利的人员范围跟现在不同,而且法律的规定也有漏洞,让这个叫麻合抹的人钻了空子。

在古代,对于待售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亲属、四邻。这种规定在宋朝的时候就有了,出卖房产要“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也就是说,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不是租房子的,而是亲属和四周的邻居。不过,古代好像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才让卖家有空子可钻。

比如这个麻合抹,在问亲属、邻居的时候,他要价150锭,结果大家都不买。后来别人介绍了买家,经过房产评估师的估价,60锭就卖掉了。这其中明显有耍诈的嫌疑,或许是他跟邻居有矛盾,就是不想卖给他们。要是搁现在的话,邻居当中有意购买这处房产的人完全可以起诉他,主张以同样的价格优先购买这处房产。

其次,再来看看步骤二中出现的两个人,一个是中间人蔡八郎,另一个就是那个官方的房地产评估师“官牙”。这两个人都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角色,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个官牙,因为他是有官方背景的,不仅是房地产评估师,还是房地产中介、房产过户登记的代理人、监督买卖双方纳税的税务监察员。例如,清朝的法律就规定,如果老百姓私下买卖房地产,为了逃税而不经过官牙,经官牙查明实情后,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实,早在唐代就有了相应的规定,那时候买卖房地产、奴婢和车马等,都必须通过“牙保”。牙保的关键作用就是督促当事人依法纳税。(https://www.daowen.com)

那么这个中间人蔡八郎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他是个民间的房地产经纪人,虽然权力没有官牙那么大,后台没有官牙那么硬,可是他在房地产交易中赚得并不少。在《儒林外史》中记载了一则故事:一个叫虞华轩的举人要买600亩的地,价钱是白银2000两。这次交易的中间人是成某。交易谈成后,成某向虞举人索要50两的中介费,还要到卖家那里去要好处费。这跟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样,两头拿好处。

再次,古代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从宋代开始,房地产买卖契约就是由官方统一印刷的了,当时称为“官颁契纸”,后来更名为“契本”,上面有甲方乙方、标的、订立合同的来龙去脉、价款等内容。不使用官方的合同范本,房地产交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依法纳税后,政府加盖公章,称之为“红契”,这才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加盖公章,那就是白契,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在南宋的时候,如果拿着没有公章的白契去打官司,就属于自认偷税漏税,不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还要没收涉案的财产,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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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梓的《儒林外史》中记载有房产中介的故事

最后,我们来说说契税的问题。契税这个东西在我国东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规定,买卖房地产、牲畜、奴婢的要订立契约,并按照合同价款的4%交纳契税,称为“输估”。现在买房子,契税事实上一般由买方交纳,可是在东晋的时候,这4%的契税卖方要承担3%,买方只需要交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照样交4%的契税,而且全部由卖方承担。

到了宋代,法律明确规定:买卖房地产的,必须按照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交纳契税。因为当时的房地产合同都是政府统一印制的,所以契税被形象地称为“印契钱”。后来,契税的纳税主体渐渐由卖方变成了买方。契税的税率也在不断变化,以宋代为例,契税由最初的2%上涨到4%、6%乃至10%。除了契税,还有工本费、房地产评估费、印花税等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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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房契。上面加盖了官印,属于“红契”

不交纳契税,后果是很严重的。例如明代和清代的法律都规定,买卖房地产不交纳契税的,要“笞五十”,而且要罚房地产价款的一半。这样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明代的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曾经在北京的宣武门内买了一处房产。可是,他不了解中国的法律,不知道买房子要交契税这么一回事。后来有人提醒他:“你买房子纳税没有?”这位虔诚的传教士才醒悟过来,连忙去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估计负责的官员看他是个外国人,不了解中国国情,所以就没有深究,否则的话,就要被打屁股,交相当于房价一半的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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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传教士利玛窦在北京买房子不知道交契税,结果被罚了款

可是,中国人没有外国人这么强的法律意识,偷税漏税的行为很普遍,有空子就钻,有便宜就捡。明朝万历年间,首都的市长体恤民情,向皇帝建议施行惠民政策,以后大家买房子,如果价款不超过20两,就别收契税了。你想啊,那些买20两房子的人能有什么钱?超过了20两,再让他按照3%的税率交纳契税。没想到这份提案交上去后,万历皇帝更大方,说大家现在的收入都高了,20两算什么呀,不到40两的都别交了,就是超过40两的,税率也调低一半,按照1.5%纳税。领导考虑问题就是周全啊,既显示自己皇恩浩荡,让利于民,又得夸一下自己治理有方,百姓生活富裕,判断是不是有钱人的标准都提高了。

可是,纳税人并不领情,反倒钻起了政策的空子,偷税漏税。例如,买一套价值100两的房子,他分三次办理过户手续,第一次价款30两,第二次、第三次价款35两,每次都不到40两。这样一来,一分钱的税款也不用交了。真是辜负了皇帝和父母官的一番美意。

在李开周先生的《千年楼市》一书中,还记载了这样一个逃税的案例。当时有个人花了1400多两银子买了两套房子,按照规定,应该交纳21两的契税。可是,这个人犹豫不决,舍不得掏这21两的税钱(1400两都花了,20两的税钱反倒舍不得)。结果,一个酒肉朋友给他打气壮胆,说:“交不交税有什么关系啊?还不如省下来给我们当酒钱呢!”于是,这个人就逃税了。从朋友说话的口气中可以判断,当时的人根本就没把纳税当回事,逃税的行为应该很普遍。虽然法律规定逃税要被打屁股,还要重罚,可是法律的执行力度非常有限。被追究的可能性小,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大家抱着侥幸心理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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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皇帝一片好心减免契税,反倒被大家钻了空子

延伸阅读

在清朝的时候,为了加强纳税监管,还创造了一种“契尾”制度。这种契尾实际上就是当事人的纳税凭证,贴在契约的后面。契尾的前半部分有买卖双方的姓名、合同标的、价款、纳税金额。当事人依法纳税之后,政府有关部门会在契尾上加盖官印,然后一分为二,前半部分交给买家,后半部分存档备查。如果房地产买卖契约上没有契尾,视为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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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尾是一种加强纳税监管的措施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