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不厌精,脍不厌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食不厌精,脍不厌细”

——食品安全三千年

在中国古代,食品安全也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例如有唐一代,就有多位皇帝因为饮食问题丢掉了性命。一国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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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人们如今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和大量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就建立全面保障食品安全体系而言,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古代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当权者是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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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圣杜甫死于食物中毒

在中国古代,食品安全也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例如有唐一代,就有多位皇帝因为饮食问题丢掉了性命。一国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命运坎坷的大诗人杜甫就是死于食品中毒。当时,他正在逃难的途中,走到耒阳的时候,因为遭遇洪水被困在当地。地方官仰慕大诗人,就盛情招待,送来酒肉。可惜好心办坏事,当时天气热,肉已经腐败了,就这样要了诗圣的命。

与食品安全相联系的是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证就是酒里掺水。《太平广记》中记载了一个笑话,说是几个人到酒馆里小酌,可是店家卖的酒喝起来是酸的,没什么酒味。于是,一个人摇头晃脑地说:“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其他人故作不解地问:“这是什么意思啊?”“全是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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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酒肆(砖雕)

文人通常好酒,也最恨酒中掺水,唐代诗人韦应物就写过《酒肆行》:“主人无厌且专利,百斛须臾一壶费。初浓后薄为大偷,饮者知名不知味。深门潜酝客来稀,终岁醇浓味不移。长安酒徒空扰扰,路傍过去那得知。”对于酒里掺水、喝不到好酒发了一番牢骚。

别说酒,粮食里照样掺水。南宋大文人洪迈一次经过当时被金国占领的故都汴梁,在集贸市场上买了一口袋小麦。当时看着挺干燥,而且麦粒饱满,非常不错,可是,没过两天,这些小麦竟然发芽了。洪迈这才知道上当了,粮贩在麦子里掺了水。

所以说,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在古代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难题。神农尝百草,一天中几十回毒,就是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经典文献中记载了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经验之谈,例如年龄小的鳖不能吃,吃狼肉的时候要剔除肠子,吃狗肉的时候要摘掉肾,兔子要去掉尻(脊骨尾端),狐狸要去掉头,猪要去掉脑子,鱼要去掉鳃,鳖要去掉脖子下面的软骨部分,因为这种东西吃了之后容易患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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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尝百草,为食品安全置个人安危于不顾

孔子是很讲究吃的,所谓“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所以,他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是很有心得体会的,例如腐败的食物不能吃,品相不好的不能吃,有异味的不能吃,不符合时令的不能吃,祭肉超过三天的不能吃。(https://www.daowen.com)

从汉代开始,就有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汉代的《二年律令》规定:肉类腐败,吃了有中毒危险的,必须焚烧,否则的话,事主和负责官员要接受处罚。而唐代的法律也规定:出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导致他人死亡,后果严重的,判处绞刑;应当焚烧的肉没有焚烧,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后中毒身亡的,按照过失杀人论处;即便是偷来的肉,吃了后中毒身亡的,肉的主人也要接受处罚,杖90。谁让你不把有毒的肉烧掉?

至于宫廷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更是严格。根据唐宋的法律规定,在御膳房里打杂的人,择菜择得不干净,要判一年徒刑;传膳不及时,耽误皇上吃饭的,一年徒刑;御膳中出现脏东西的,两年徒刑;该替皇上尝菜的没尝,杖100;犯了饮食禁忌的,绞刑。即便是有这么严格的监管措施,皇帝因为饮食不当而出毛病甚至是蹬腿咽气的还是有不少。

到了宋代,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行业非常繁荣,北宋的都城汴梁,大街小巷里到处都是兜售食品的小贩,肉干、下酒菜、新鲜水果、干果、糕点等种类数以百计;南宋的都城临安有各种各样的食品市场——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xiǎng,干鱼)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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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民间的食品监管,宫廷的食品安全管理更加严格

食品行业的鼎盛带来的问题就是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监管的难度加大了。有人发牢骚说:“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辞,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当时还有一首小曲:“浙右华亭(今上海),物价廉平,一道(一贯纸币)会买个三升。打开瓶后,滑辣光新。教君霎时饮,霎时醉,霎时醒。听得渊明,说与刘伶,这一瓶约迭三斤。君还不信,把秤来称,有一斤酒,一斤水,一斤瓶。”

这还都是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的诚信问题,还有更严重的危害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当时,由于宋辽、宋金、宋夏、宋元之间战争不断,产生了大量的无人收敛的死尸。有些黑心的养殖户就拿这些尸体去喂猪、养鱼。腐尸中的毒素进入动物体内,再被买主吃进肚子里,对人的生命健康威胁很大。元代流行的白莲教就有这样的箴言:“猪吃死人肉,人吃猪肚肠。我见世途恶,作业不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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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食品安全法规,轻则打屁股,重则监禁、流放甚至处以绞刑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乱象,宋朝的当权者采取的办法是组织行会,按照行业把商人们组织起来,加入行会,行会要负责监管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如果出了问题,行会的负责人,当时称为“行首”“行头”或“行老”,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宋刑统》则规定:肉贩因为过失出售变质肉,导致他人食物中毒,要把没有卖出去的肉马上焚毁,否则的话,杖九十;如果是故意出售变质肉,则要处以流放一年;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的,绞刑。

对于卖注水肉的行为,宋代的法律规定要杖六十;而明代的法律则规定,卖注水肉或者在粮食中掺沙土的,要杖八十。

延伸阅读

食品安全的问题在西方历史上也存在。例如中世纪的时候,商贩在面粉里面掺入石膏、卖变质的肉等问题就很普遍。英国在19世纪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可还是无法遏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

美国也曾经深受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掺了水的牛奶、含有硫酸的肉、用硼砂做防腐剂的黄油频频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1906年,《食品与药物法》和《肉类检验法》出台,但是法律的漏洞仍然让不良商贩有机可乘。1938年,美国又出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美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才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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