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风险未告知 致人死亡应担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用药风险未告知 致人死亡应担责

经典案例

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农民岳某患有高血压病。2003年7月,岳某早上起床后,身体感到不适,家人陪其到县某医院就诊。在医生对病人查询时,病人家属明确告知主治医生患者有高血压病史。但该院医生在未告知病人家属风险的情况下,在治疗中使用了对高血压病人具有一定风险的、扩张血管的药物,结果导致患者因右侧脑室出血伴感染梗阻性脑积水不治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擅自用药物致患者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5 年4月,获嘉县法院经调解,依法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即由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民事损失11万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该医院在未告知病人家属用药风险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高血压病人禁用的药物,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死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由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民事损失11万元。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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