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滥用激素药 患者双腿被治残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16日,甘肃省通渭县人阎某因头疼到当地某医院南街分院看病,两次注射激素类药物后病情不见好转,遂转往该院门诊治疗。在被确诊患有病毒性脑炎后,他住院治疗,持续13天被注射激素类药物。不久,阎某遵从医嘱转至兰州一家三甲医院治疗22天,此时已经发现感染了反应性关节炎。后阎某因出现突发性面部神经麻痹,再次到某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给阎某注射、口服两种激素类药物长达37天,虽然头不痛了,但一直伴随着膝关节疼痛等症状。2005年8月30日,已无法独立行走的阎某入住定西市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达五级残疾。
2006年,阎某与某医院交涉,该院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定西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医院不承担责任。随后阎某自行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是“院方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2006年12月,阎某持此依据将某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槌定音
2007年11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某医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令其支付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总计23万余元的30%,即6.9万余元。
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2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滥用皮质激素,根据有关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对给阎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某医院承担60%责任,再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总计赔偿14万余元。(https://www.daowen.com)
阎某仍然不服判,遂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签发裁定,指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10年7 月30日,甘肃省高院判令某医院对其医疗过错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向阎某支付24.55万元赔偿款。同时,案件一、二审的2万余元诉讼受理费均由某医院承担。
法律解析
本案中,某医院给患者阎某治头痛,由于滥用激素药却将其双腿治成了五级伤残,实在是令人不可思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阎某自己委托甘肃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便持这份鉴定依据逐级上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裁定,终于在2010年7月30日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阎某经过努力虽然讨回了公道,可是他的两条腿却永远地站不起来了,这沉痛的教训是医院和患者都应该吸取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