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用药毁容 医院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21日,郑女士患急性阑尾炎到北京通州某医院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术后,医生用铃兰欣等药物抗炎治疗。当晚,郑女士发觉脸部红肿。3天后,逐渐加重,并出现紫斑水泡。6月25日,整个脸红肿溃烂,奇痒难忍,遂到多家医院就诊,经过皮肤科医生会诊认为,郑女士的症状可能是药物性皮炎。郑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过医疗事故鉴定,郑女士面部损害系对铃兰欣过敏引起的药物性皮炎。同时法院查明,医院提交的病历严重涂改。为郑女士进行手术的医生是儿科医生,不具备外科手术资质。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在阑尾切除术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责任。2006年11月,通州法院判决,通州某医院赔偿郑女士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该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让一位不具备外科手术资质的医生给郑女士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术后用铃兰欣药物抗炎治疗,引起郑女士药物过敏性皮炎,造成其整个脸部红肿溃烂的损害后果。事后,为逃避责任,严重涂改病历资料,应对郑女士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9条、第50条规定,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9条、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