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摘除前列腺 未过手术麻醉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患者摘除前列腺 未过手术麻醉关

经典案例

2003年7月22日,凤阳县农民金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其患有“前列腺增生BOH”病症,拟在两天后实施前列腺摘除手术。两天里,医院先后为金某进行了常规检查,并按规定制作了“术前小节”“手术志愿书”“麻醉前谈话记录”等,当时准备实施麻醉为“连硬外阻滞术”。24日在进行手术时,医生张某未征得病人家属同意就为金某实施了“脊麻”(L3-4)的麻醉方法,谁知注入麻醉药5分钟后,金某便出现了异常症状,面色发灰,神志消失。1个半小时后,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金某的意外死亡让其亲属既悲痛又愤慨,在和医院多次协商处理事宜后,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数额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异。8月11日,金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凤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并特别邀请了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到庭旁听。

法槌定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金某因病在某医院住院手术,在医方为其实施麻醉后死亡,这是客观事实;且医院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提出鉴定申请,致使金某的死因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6万余元。判决后,医院很快履行了赔偿费用。(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麻醉是指用药物及其他方法使患者整体或局部暂时失去感觉,以达到无痛目的进行手术治疗或诊断检查的临床技术。分全身麻醉、局部麻醉和脊髓麻醉三种。本案中,医院为金某实施的是脊髓麻醉方法,出现异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医院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金某的死因无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6万余元。本案提醒:手术麻醉有危险,医生患者应当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通则》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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