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认真看处方 错拿中药害死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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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认真看处方 错拿中药害死人
经典案例
2005年9月12日,乔某因脱发由同乡王某陪同到乌鲁木齐市天山中医院南站医院看病,当时未拿药。9月16日,王某持南站医院医生开的处方到玛纳斯县某药材公司中药柜台抓药,当班的高某拿药时没有认真看处方药名,疏忽大意,误将处方上的中药“首乌”看成“草乌”,使得每服中药超剂量抓了30克草乌(按规定,草乌煎服每服不得超过5克)。当晚10时许,乔某喝下熬好的中药后不久身体出现不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乔某的死亡原因为服用中药草乌过量导致急性中毒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药师而不认真看处方,错拿药品致人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年4月30日,高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余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误将“首乌”当“草乌”,一字之差要人命。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身为药师,不认真看处方药名,误将“首乌”看成“草乌”,导致患者乔某服后中毒身亡,高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3条、第36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