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患上传染病 医生卖婴判死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谎称患上传染病 医生卖婴判死缓

经典案例

自2013年2月28日至7月,被告人张某以自己某县妇幼保健院医生的身份,对在医院生产的董某、王某、武某分别以董某患有乙肝、梅毒等疾病,婴儿会被传染为由;以王某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患有双胎输血综合征为由;以武某所生婴儿会感染梅毒为由,劝受害人及亲属放弃婴儿。因受害人均是托熟人找到张某而住院生产,所以均相信了张某的说法。被告人张某遂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买卖婴儿。潘某及其子崔某来到张某家中,分别以2.1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价格将三受害人的四名婴儿买走,并分别以5.98万元、4.6万元、4.6万元的价格将三名婴儿转卖他人,另一名婴儿寄养于他人。2013年8月至9月,四名婴儿被公安机关解救,送还受害人。

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在某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黄某夫妇、赵某夫妇、尚某夫妇在生产后因婴儿疾病、无力抚养或者其他原因放弃了婴儿。被告人张某得知情况后,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买走婴儿。黄某的婴儿因潘某买回后以为婴儿已死亡丢弃于垃圾沟内,后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赵某的婴儿因赵某于次日反悔,遂由张某通知潘某送回;尚某的婴儿被潘某以4.7万元卖与他人,后由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解救送还尚某。

法槌定音

渭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拐卖儿童致1人死亡的情节不能成立。但该名婴儿被拐卖后,潘某认为该婴儿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张某应承担该婴儿被抛弃无法找到的责任。被告人张某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张某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应从严惩处。2014年1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妇女、儿童不是商品,不允许进行买卖。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多名新生婴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40条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