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寻神医骗钱财 三人分别被判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假寻神医骗钱财 三人分别被判刑

经典案例

2014年5月底的一天,李某(女)伙同姚某(女)、周某搭乘孙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轿车窜至蓝山县。在某保险公司附近,李某、周某假意寻某神医,诱骗被害人黄某(女)随同带往寻找神医。途中,姚某自称是神医的家属。并虚构神医知道今天有人来找,让其在某处等候。并以被害人黄某的儿子将会有血光之灾为由,诱骗黄某将现金1万元和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经物价鉴定,该黄金吊坠和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4119元)装入黑色塑料袋内,让黄某闭眼许愿。趁黄某闭眼许愿之机,李某等将事先装有菜的另一个相似的黑色塑料袋,与黄某装钱物的塑料袋调包替换。随后,李某等让黄某不要打开塑料袋、不要回头径直向前走。3人趁机逃离案发现场并平分了盗窃所得。

案发后,李某等3被告人被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姚某、周某已将现金1万元和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返还黄某。庭审中,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曾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诈骗而不是盗窃的观点。对此,法官解释,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行为主观上是通过欺骗他人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即财物交由行为人控制、脱离物主控制是在物主知情、愿意情况下发生的。如果财物是在物主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失控的,则是“秘密窃取”,属盗窃行为。

经查,3被告人虽是通过设置骗局使被害人的财物落入3被告人手中,但被害人将现金和首饰拿出来是用以供神消灾并非自愿交给被告人,而被告人是通过秘密调包的方式将现金和首饰得手,因此,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姚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姚某、周某在共同盗窃中相互配合,平均分赃,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等三被告人从假扮求神医寻找受害人开始,接着自称是神医家属并虚构神医早知受害人黄某儿子有血光之灾,需用财物许愿化解,趁其不备将财物调包窃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世间从来无神医,有病应去医院看。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4条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