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病例收费单 骗保未遂从轻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伪造病例收费单 骗保未遂从轻判

经典案例

201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使用伪造的病案材料及收费单据,从医保中心骗取医疗保险金171458.04元。2014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再次使用伪造的病案材料及收费单据,意欲从医保中心骗取医疗保险金。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发现李某报销材料涉嫌伪造,并经核实,发现三次报销材料均系伪造,遂报案。上述医疗保险金报销期间,李某察觉事情败露,遂致电医保中心,申请撤回报销材料。11月3日,李某到医保中心询问情况,医保工作人员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医保中心核算,根据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该中心应支付其155094元。案发后,李某委托公安机关将其被扣押的银行卡中的存款及随身携带的现金共计82800元退赔医保中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住院病案及发票用于医疗保险金的报销,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多次诈骗国家用于医疗保障的医疗款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进行第三次诈骗行为时,推测其所使用的虚假材料可能被识破,致电医保中心并表示要撤回报销材料,数日后,李某仍继续询问报销情况的行为亦表明其仍未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放弃进一步实施犯罪,还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李某两次提出撤回报销材料均以未报销为前提,未能彻底地放弃犯罪,其行为不属犯罪中止。

综上,被告人李某在实施上述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该起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在案发前曾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电话报案后其并未向公安机关投案;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不属自首。在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015年10月,相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使用伪造的虚假病案材料及收费单据,用于医疗保险金报销,虽然犯罪未遂,但因报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第23条、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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