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 【规划和发展】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和实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同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共享经济、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物流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等用地和基础设施保障,将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高等院校、商务楼宇的投递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高等院校、商务楼宇的业主单位应当落实投递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城区范围内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管理办法;农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子商务服务点、配送中心和中转站等寄递物流服务网络配套建设。

第九条 【支付环境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无现金支付城市建设,推广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业务,并将电子支付作为政务和公共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

具备条件的地方,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安装电子支付设备。

第十条 【鼓励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可以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具体规定。

鼓励餐饮、住宿、旅游、文化、出版、教育、金融、房地产、人才交流、法律服务、交通出行、仓储物流等行业应用电子商务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服务业、网络个性化定制等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诚信建设】建立全省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依法记录和公开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具体办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另行制定。(https://www.daowen.com)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信用评价规则并实施信用管理,公示有关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投融资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电子商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

第十三条 【标准化推进】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地方标准并开展有关标准的推广实施、监督评估工作。

依法统一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信息的形式、内容和编码,推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商品编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创新增值税发票管理,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销售方可以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具电子发票;按照规定开具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活动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和统计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深化产业和教育融合、学校和企业合作;推进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可以计入职业教育学分。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实施统计资料保存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