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经营基本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产品质量、价格、广告宣传、公平竞争、反垄断、禁止传销、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商品和服务的非法交易活动,未经同意不得从事应当获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平台基本要求和公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电信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特定行业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义务,并告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应当以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与经营资格相关的资料;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备案编号、国际联网单位备案编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编号;

(三)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用户注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注册用户实施下列管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户实行实名注册;

(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提供经营资格、个人真实身份、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和证明材料;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还应当要求提供行政许可信息和证明材料。

申请进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注册用户,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的个人身份、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第十九条 【自然人工商登记】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自然人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一)从事无需取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

(二)年营业额在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

自然人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年营业额超出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其在三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经督促仍未办理的,应当暂停交易服务,并将自然人信息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对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信息审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的注册信息,并建立注册信息审查档案;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并予以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供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服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运用合理手段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用户的真实性进行初次验证,并根据风险特征进行后续验证。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审核用户注册信息的,有关登记注册行政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资格后续管理责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类、信用等级等因素,对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注册信息实施抽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

(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与注册时提交的不一致的,应当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其交易。

(二)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关闭其店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注册信息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供有关材料并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公示义务】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网站、网页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公示行政许可证信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督促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依法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其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披露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平台规则制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修改和实施平台规则;平台规则应当包含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交易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平台规则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备案并公开。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提前七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平台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者修改平台规则,因法律、法规要求而增加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义务或者限制其经营权利的,应当公开向其说明理由;非因法律、法规要求而增加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义务或者限制其经营权利的,应当事先公开向其说明理由并听取受影响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建议。(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四条 【平台规则申诉】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对平台规则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诉,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请平台规则备案和格式合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实施关闭店铺、注销账号等惩戒措施的,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诉。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并公开申诉渠道、处理期限等申诉程序内容,方便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申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未经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者出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交易信息,但是已为公众知悉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删除其账户内的交易信息提供方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审核和监控制度,采取技术过滤、人工等方式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予以管理;发现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交易、关闭店铺等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违法经营信息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事实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查结果或者处理意见告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止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采取制止措施,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将生效的处罚决定书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规则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平台信息记录义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对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管理的下列信息并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一)信用评价信息;

(二)被投诉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的信息;

(三)自行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信息;

(四)实施产品下架、暂停交易、关闭店铺、注销账号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平竞争一】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指定购买特定商品和服务或者限制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

(三)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要求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四)限制、排斥加入其他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五)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平竞争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内容布局等,造成与其他知名网站相混淆或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境内外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国家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或者其他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恶意退货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六)直接或间接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流量劫持;

(七)采用技术手段故意封锁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接入;

(八)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