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状态的认定

二、犯罪主观状态的认定

我们认为,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主观方面所作的简化表述,直接故意是 “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是 “明知+放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由于人的主观状态不易为外人所知晓,对于被告人主观状态的认定仍须结合外化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也因为如此,在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中存在依据 “犯罪结果论”的认识误区。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法定刑的巨大差距,机械、片面地依据 “犯罪结果论”极易导致量刑的畸重。因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才是妥善认定被告人犯罪主观状态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行为人是否使用犯罪工具以及犯罪工具的种类;(2)行为人打击的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 (3)行为人的打击强度,有无节制;(4)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5)有无犯罪预谋;(6)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7)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8)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