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煤炭的行为不能享受过路费优惠
1.被告人运输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不具备优惠通行的条件。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可享受优惠通行费率的具体依据为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2002年10月10日印发的 《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一条,即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按运输集装箱种类、数量收取。收费标准按 《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 (箱数/吨位)收费分类表》执行。但该通知第三条为: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是适应我国加入WTO扩大国际贸易交流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集装化水平。从中可以看出该 《通知》出台的原因是为了扩大国际贸易交流,提高货物运输集装化水平,其优惠对象应为参与国际运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而不是用尺寸相同、外表相近的箱体装载货物进行内陆运输。被告人并未参与国际货物运输,没有享受通行优惠的前提条件。
2.被告人所使用的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认定标准。为落实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优惠政策,并便于识别何为可享受优惠费率的国际标准集装箱,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发了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判别操作指南》,明确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国际标准集装箱,该四项标准分别为:集装箱的箱体尺寸、重量符合规定;箱体标记符合规定;运输箱体的车辆应为集装箱专用运输车;需携带运单。前三项为形式要求,最后一项为实质要求,通过运单证明系国际运输。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所使用的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集装箱标准。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所使用过的48只开顶集装箱均被查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国船级社对该些集装箱进行了鉴定,中国船级社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该些集装箱箱体破损,均不再适合当作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为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国家标准GB/ 1413-2008》中对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额定重量严格限制在30.48吨以内,超过该额定重量就需要使用国际非标准集装箱或国际特种集装箱来进行运输。本案中,被告人为达到尽可能多地运输货物节约成本的目的,在使用其自行购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时重量均达50吨以上,绝大部分还超过60吨,大大超出了国家标准中对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重量限制,不符合该 《判别操作指南》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也没有国际运输的运单,而试图以私自购入的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通过虚构船名、船次自行打印、制作,让驾驶员随车携带,在收费员查验时予以出示的手段,蒙混过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