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医院可认定为指定居所

二、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 医院可认定为指定居所

首先,该精神病医院具备指定居所的条件。如前所述,该精神病医院具备指定居所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有利于办案安全等条件。案发时至一审审理期间,龙勇均属于精神分裂症,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唯有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才更有利于侦查机关对其监视、管理并保证办案安全,同时保障龙勇正常的生活、休息,使其疾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且精神病医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居所当然排除的范围,即精神病医院不属于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等。

其次,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其强制性特征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相契合。将龙勇送往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有利于侦察机关对龙勇进行监视、管理,在强制措施选择适用上,不以被告人或其共同居住人意志为转移,具有强制性。本案既属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形,又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特点,故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其强制性特征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相契合,该精神病医院可以认定为指定居所。

最后,在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相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相较于固定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逮捕和拘留后的羁押特征,但严厉程度又没有完全达到拘留、逮捕后羁押所带来的实际后果。综观本案,龙勇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该期间有专人监管,其出入自由、与外界联系的自由等人身自由均受到严格限制。精神病医院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相类似。故龙勇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精神病医院可认定为指定居所。相应地,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综上,现行立法对于固定住所、指定居所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监视居住适用与执行的混乱。细化和明确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标准,对于保障被告人权益和建立司法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写人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占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