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被告人以非法拘禁处理不能体现罚当其罪

二、对五被告人以非法拘禁处理不能体现罚当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非法拘禁罪,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最基本犯罪形态,是此类犯罪的兜底性条款。随着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手段、后果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可能会发生转化。此时罪名的选择必须符合罪责刑相统一,否则,就会轻纵罪犯。本案中,五被告人为了控制被害人到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虽然有长时间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以及暴力威胁等行为,其行为当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但五被告人的这些行为只是被告人控制被害人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的手段之一,以非法拘禁定性并不能评价各被告人的全部犯罪行为,且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