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毛毛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控制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的行为...
裁判要旨
以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等方法控制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的,不属于强迫他人劳动;同时,对其中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作为犯罪手段评价,对整个行为应认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刑初字第1524号 (2015年5 月7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温刑终字第889号 (2015 年9月28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毛毛、赵留建、杜书勤、乔石俊、乔石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毛毛、赵留建、杜书勤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控制多名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为了更好地管理、控制未成年人为他们赚取坐台小费,赵毛毛、赵留建、杜书勤等人通过统一接送 “上下班”、锁门禁止私自外出、没收手机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通信自由,并以暴力相威胁,逼迫李文倩、王燕、“旭旭”、申和洁等十多名未成年人从事上述营利性陪侍服务。期间赵毛毛负责总管理,为了赚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赵毛毛还亲自或通过他人引诱、骗取更多的女孩子到KTV上班,并在日常管理中负责看守被害人以防逃跑;赵留建负责买菜做饭,开车接送上、下班,有时也帮忙看守被害人;杜书勤负责上班时管理被害人,记录陪侍情况,收取并保管赚取的小费等。2014年6、7月份,被告人乔石俊、乔石磊等人到雁荡镇后,明知赵毛毛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未成年人到KTV上班,仍帮助赵毛毛接送、看守被害人。2014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王燕、“旭旭”、申和洁等人逃跑,后被赵毛毛发现,乔石俊、乔石磊等人帮助赵毛毛抓住上述三人,并强行押到车上带至百乐KTV后门对面的山脚,赵毛毛殴打了王燕等人,并再次控制王燕、申和洁等人的人身自由。2014年8月30日凌晨,因李文倩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文倩、王燕等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查,赵毛毛、赵留建、杜书勤等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达20万元以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五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审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毛毛、赵留建、杜书勤、乔石俊、乔石磊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十余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陪侍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劳动罪。检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不能全面评价各被告人的全部犯罪行为,虽然各被告人的手段行为已触犯非法拘禁罪,但其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强迫劳动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以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乔石俊、乔石磊为赵毛毛等人的行为提供帮助,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综上,对赵毛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赵留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杜书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乔石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乔石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毛毛、杜书勤、乔石俊、乔石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强迫劳动罪错误,本案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劳动应是合法形式的劳动,而营利性陪侍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禁止,系违法行为,不应属于强迫劳动罪中 “劳动”的范畴,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构成强迫劳动罪不当。被告人赵毛毛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以及严格管理等手段,控制十余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赵毛毛等人限制各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手段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赵毛毛、杜书勤、赵留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等较为恶劣的手段,组织的未成年人在十名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评析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争议在于定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立案、起诉,一审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定性。我们认为,本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性更妥,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