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情权和身心健康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应原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一条,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的规定。增加该款的目的是帮助从业人员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压力和挫折,有效维护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调动和发展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防范因为从业人员自身身体或心理原因而导致人为安全事故出现。
一、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实践中,一些企业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教育、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从业人员盲目操作,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
本条还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知情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很广,与生命健康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伤害的职业危害及避免遭受其危害方法的知情权的实现,是保护劳动者自身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本条主要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向从业人员予以告知的角度,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把这一告知义务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告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导致何种生产安全事故;(2)对这些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3)针对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和特点,事先制定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告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或者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公告栏,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等。
三、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在现代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实践表明,员工的压力和挫折会导致在工作中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或带有负面情绪工作,严重降低其工作效率,甚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维护和增强从业人员的生理与心理的健康,提高组织和个人效率,已成为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