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人的行为或是设备的不安全状态而造成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这就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安全检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查两种形式。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最为常见和普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发现劳动者没有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立即要求其改正。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如安全设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应该立即将情况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问题发现的时间、具体情况以及解决建议等内容。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将安全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都详细地记录在案,加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作为日后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和在发生事故时作为调查事故原因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已经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立即处理,针对这些情况,本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权利。同时,还规定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里讲的“依法及时处理”,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