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条 【 安全生产 事故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报告安全事故的责任,并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负有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而且负有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组织抢救,减少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坚守岗位,组织事故抢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一方面是因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场地、布局、设备、人员通讯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熟悉,由其在现场参加、组织救援,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事故抢救、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对事故的处理。另一方面是因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特别是如果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如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其他犯罪,还可能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而应坚守岗位并等候处理。如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这一规定,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