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应原法第四十六条,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生产安全,还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生产安全就无法得到保证。承包、承租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是具备相应的资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或对其资质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者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无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样,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包、承租商也在相对安全的场所作业,与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合作,对安全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也是一条很有必要的规定。在实践中,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很多,不同的活动其规模以及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从事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也就相应有不同的要求。如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方、承租方如从事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达不到要求,将使生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决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约定而豁免或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本次修改中增加了第三款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目的是进一步约束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为这些属于高危行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才能从事相应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1]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由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为了保证施工单位是经过行政审批具有安全施工资质的单位,本法增加了对其转包、发包的限制,以保障施工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