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间的 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协作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经营中各方面的合作也在逐步加深、日渐紧密。在实践中常有一个工程项目因为其不同的工作特性将不同的部分分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工作。在这种紧密合作的前提下,对于安全生产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不仅关系到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也关系到在同一作业区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问题。因此,多个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安全措施,并且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安全保障方面相互支持。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注意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协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同时,各单位还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真正得到贯彻,保证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共享安全预警信息、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等工作,保证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一般应当规定协议双方各自的责任,如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得到保障;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明细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根据本经营单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预案、方案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设施、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且在安全管理协议中还应当固定协议双方相互协助的责任,如相互告知各自临近边界区域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双方在相邻边界进行危险作业前应事先通知对方,在对方做好防范措施后再进行作业;双方安全、环境应急预案应共享共知;双方应急设备、设施应明确告知对方以便资源共享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谈判过程可以是自由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的分配也可以自主决定,但是,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就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合同,它本身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营利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地却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可能被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视为“累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但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既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也是判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