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一、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是指从业人员有知悉、了解其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一些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一般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有些是要通过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及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应当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从业人员享有建议权
从业人员的建议权是指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