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以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权利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观的感受。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使生产经营单位主管人员能经常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不到位、隐患处理不及时等,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等进行检举、控告。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接受批评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下,赋予从业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检举、控告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从业人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更不能凭空捏造。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检举权、控告权,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和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其保密。

二、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指挥生产经营活动;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者继续作业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关。因此,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效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视为“刺头”,认为其“不听话”,对其打击报复,致使从业人员心存顾虑,不敢或者不能充分行使上述权利。因此,在赋予从业人员上述权利的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进行打击报复,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不得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工资是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包括标准工资,如计时工资、结构工资等;各种奖金,如全勤奖、超额奖等;津贴,如工龄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如物价补贴;等等。工资是从业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也是从业人员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保证从业人员定期获得工资对于从业人员个人及维持整个社会的劳动再生产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工资之外的各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便利。例如:食堂、澡堂、幼儿园等集体生活便利设施,文化宫、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设施;生活困难补贴、冬季补贴、卫生费等福利补贴。工资和福利都是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从业人员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其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从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也不能降低其他待遇,如停止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了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或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