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救治及赔偿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及时的救治、享有工伤保险和有关民事赔偿权利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及时的救治措施。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一、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的救治措施的权利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救治措施以制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避免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甚至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在面对生产安全事故对从业人员造成的损害时,生产经营单位在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下应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救治措施,善意地履行这一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要求迅速、不迟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采取不恰当的救治措施。另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防患于未然,把生产安全事故对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减少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救治措施的难度和成本。
二、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患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有利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劳动者构成工伤情况下的相关费用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了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确定的范围,有的项目赔偿标准也不高,有些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并不能得到充分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填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相关损失。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就医的医院以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范围等都有比较多的限制,有关费用需要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因此,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