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处置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享有停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理解与适用】
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享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前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的行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这是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需要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紧急撤离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践中,什么是“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什么样的措施算是“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另外,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不需要征得有关负责人员的同意。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事先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者报告有关负责人员后再撤离作业场所。同时,实践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一项权利。本条第二款是对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的保护,从业人员在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紧急撤离权,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的不利处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生产经营单位如果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则该类行为归于无效,对降低的工资要给从业人员补发,对福利要予以恢复。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