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九条 【生产 安全 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信息系统】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和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国家应急能力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属于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应当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构建横向、纵向全方位的应急能力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第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除政府部门建立的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外,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能够更为全面地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第十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对于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来临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着重要意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的目标在于,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