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条文细化了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体系。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县级、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均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县(自治县、市辖区、地级市)、市(自治州)、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系统的纵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根据本区域涉及的特定生产类型制定本区域内专门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风景区还应当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形成完整系统的横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目的在于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更为基础、类型更为特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起到辅助和具体化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组织体系、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日常管理等内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有利于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