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生产 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具体的生产、运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直接管理者,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线。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快速高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另一类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上述单位均需根据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的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需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突出施工事故、危险物品爆炸或泄漏事故等的应急救援措施,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则更应注重交通事故、人员踩踏事故等的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具体应当表现为:第一,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指导。即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编制原则、精神上应当贯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第二,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依据。即预案编制的体例和内容应当参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体例和内容。第三,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化。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细致化和可操作化。

对于制定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仅将其停留在纸面上,还应当实践化,即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前定期组织演练,第一,可以提升本单位及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快速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尽可能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第二,及时发现新出现的问题,随时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