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组织、设施】

第八十二条 【应急救援组织、设施】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置应急救援设施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理解与适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其他单位更高,而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更为严重。做好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对于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减轻损害后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应急救援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人的保障,即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物的保障,即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质。

根据本条规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比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要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两法的位阶上看,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效力要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前述规定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却要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合理的解释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应急救援组织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在性质上并不相同,换言之,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应高于应急救援队伍。从字义上看,多人组成的群体即可以称为队伍,而要成为组织,则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形成特定的层级。通常,应急救援组织应当设置有总指挥或指挥长,作为应急救援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有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应急救援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需要下设抢险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物资保障队、环境监测队等具体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即小型或者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因为经营规模有限,人员数量有限,强制要求其建立组织结构复杂、人员数量较多的应急救援组织,显然不太实际,所以本条规定,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仍然需要配置应急救援人员,且该人员并不需要专职,由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兼职担任即可。

在物的保障方面,第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需求,可包括拆除设备设施(如破拆设备、叉车、推土机、金属切割机、电焊机等),通信联络设备(如对讲机、移动电话、电话、传真机、电报机等),个人防护设备(如呼吸机、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救生衣等),医疗支撑设备(如担架、夹板、氧气罐、急救箱等),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如输水装置软管、便携式灭火器、抽水泵等),地下抢险设备设施(如照明设备、通风机、发电机、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建筑抢险设备设施(如挖掘机、推土机、转载机、清障车、行车信号工具等),高空抢险设备设施(如救生气垫、缓降器、梯子、安全绳等)等。第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械、设备和物质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救援器械、设备和物质的配置并非一次性的行为,并不是只要生产经营开始时配置有即可,而是需要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通过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应急救援器械、设备和物资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功效,避免出现无法使用而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应急救援的不利局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