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条 【对涉及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的 违规行为的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