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对未消除 事故隐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仍然未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当进一步对其进行处罚,即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或者立即排除危险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