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安全要求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本条规定即对违反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对于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可以”,即将原先的可选择性的罚款修改为必须判处的罚款。
对于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