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未依法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的处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条即对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处罚的规定。

对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