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按日连续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为此次新增条款,适用条件为:第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即违反本法关于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要求;第二,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改正,以符合本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受到罚款处罚;第四,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即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部门的要求进行改正。在此条件下,从作出责令改正的第二天开始按日连续处罚,即计算生产经营单位本应改正但是尚未改正的时间期限,每日罚款的标准为之前确定的原处罚数额。对于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可以督促其立即进行改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