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的处罚】
2026年01月31日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擅离职守进行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本条即对违反第五十条的处罚的规定。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在行政责任上,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在刑事责任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