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江苏苏萨食品有限 公司与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7]

案情聚焦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萨公司)诉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果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苏萨公司请求判令南方果园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苏萨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南方果园公司认为,“特种兵”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混淆与攀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地位及声誉并使之商业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不具有合法性。

苏萨公司认为,“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整体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商品与特定兵种或军事物资存在特定联系,该包装、装潢中蓝白相间的迷彩背景象征海洋与椰汁,与特种兵元素无关。剥离商标因素后,该包装、装潢主要特征在于迷彩背景和正方形图形,仍具有显著性。

一审法院认定南方果园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南方果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方果园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应当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含有商标的包装、装潢通常整体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以外的其他包装、装潢要素能够独立发挥识别作用时,也需要予以保护。

苏萨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包装、装潢整体中,与涉案商标标志构成完全相同的“特种兵”文字以及盾牌图形具有较为显著的识别作用,是以之为核心进行的设计构思,故作为包装、装潢构成要素的“特种兵”文字及盾牌图形,对涉案包装、装潢可保护性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商业标识时,包装、装潢与该商业标识均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否则,将导致无法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的标志,反而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的不良导向。

在生效判决认定“特种兵”文字及盾牌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涉案包装、装潢将与上述商标构成完全相同的文字及图形部分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且包装、装潢中的其他构成要素均与上述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易引发消费者将包装、装潢的整体与“特种兵”产生联想,涉案包装、装潢同样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据此,南方果园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重要借鉴意义在于,再审判决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本案中涉及的“特种兵”商标和包装装潢都被生效判决认为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而不予保护。

但查询已注册商标发现,“兵”“兵船”“兵王”“兵圣”“兵舰”这些涉及兵的商标都有多个被商标注册的情况,甚至包括“特种兵”本身也有多个被注册的商标,而且我国人名中,叫“兵”“小兵”“大兵”等带兵字的名字也很常见;而且,特种兵应当也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兵种,仅仅是民间的一种俗称,如果是一种兵种,也应当是国内外每个国家都有的兵种,不会和我国的特种兵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也就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对于蓝白相间的迷彩图案,此类图案的服装被大量在民间穿着,甚至工地上的工服也大量使用,社会公众并没有感觉到这有害社会主义风尚,那么把饮料的包装设计成迷彩颜色也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

含有商标的包装、装潢通常整体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以外的其他包装、装潢予以独立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再审判决认为商标以外的其他包装、装潢要素能够独立发挥识别作用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包装、装潢中的其他构成要素均与商标标识具有较高关联程度并识别性较弱是不予保护的判断依据,但如果具有较低关联度并识别性较强是否证明该包装装潢应予保护呢?关联度及关联度的高低又如何把握呢?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商业标识时,去掉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是否就一定也失去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同样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