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聚焦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调查发现,搜狗浏览器拦截百度网站地址,并跳转至搜狗导航网址,无论是直接在搜狗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目标网址还是更改浏览器主页设置或者设置标签页,均会跳转为搜狗导航网址。百度公司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请求判令:1.搜狗公司立即停止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搜狗公司以公开、书面形式在其www.sogou.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并在相应媒体(具体范围为搜狐网、网易、新浪网、人民网、腾讯网,平面媒体包括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搜狗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搜狗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第一,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涉案网址存在较高风险的抗辩理由不存在事实前提,原因是搜狗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网址是“危险网址”,其亦未合理解释如何识别“危险网址”、如何判断并采取何种措施的合理性;第二,搜狗公司在无法证明确实受到百度公司不当行为影响的情况下,搜狗公司的正当防卫抗辩亦不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三,搜狗公司对全部带有百度公司ID标记的URL地址进行防范并跳转至自己经营的同类导航网址的行为,使百度公司可能丧失其在搜狗浏览器用户处的市场份额;第四,搜狗公司仅凭少部分用户的评价即进行上述行为,并非为消费者利益,而是在屏蔽同类产品后对自己产品的推荐,是为其自身利益的行为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1项,认定搜狗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在未经百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搜狗公司立即停止链接跳转行为,并向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5万元。搜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搜狗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搜狗公司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在未经百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狗公司以用户评论作为涉案URL网址存在风险而采取防范措施具有正当性的依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网页风险。从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当庭勘验情况看,IE、Chrome等浏览器均可正常访问。搜狗公司所采取防范措施,缺乏充分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还认为,搜狗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1项的情形不成立,考虑到搜狗浏览器默认主页为搜狗网址导航,其全面拦截百度、hao123渠道商导流网址,无论是浏览器地址栏访问,浏览器设置标签页,还是设置主页,均导向搜狗网址导航,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应予规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不再局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由于网络载体的特殊性,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网络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该背景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主要列举了三种情形,分别是非法链接、产品服务破坏、非法不兼容,以及其他情形。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链接跳转案件,当中也涉及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即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业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本案中,搜狗浏览器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屏蔽特定URL地址强行进行目标跳转至搜狗网址导航产品页面的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使本欲选择百度网址导航产品的用户违背真实的选择意愿,且该产品与百度网址导航产品同样均提供网址导航服务,消费者不易察觉已经跳转至搜狗的网址导航产品页面中,或者可能使消费者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替代结果,从而使百度网址导航产品丧失更大的市场份额,这样的行为有违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若不禁止,不但不利于用户准确获取信息,还会造成恶性竞争,不利于个体经营者提高自身服务品质和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