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与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侯团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聚焦
2016年初,腾讯公司发现,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源码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数据精灵”的软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天下游软件(上述三款软件以“数据精灵”软件包的形式在网络上供公众付费下载),可以在手机终端实现腾讯公司微信软件服务不具有的“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定点摇一摇、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微信群自动推广、多账号自由切换、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群发、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十三项特殊功能。这十三项特殊功能与腾讯公司正版微信软件形成交互关系,干扰了微信软件服务的运行数据,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系统运营环境和商业模式,侵害了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鉴此,腾讯公司遂以微源码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圈公司)、侯团增为共同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侯团增研发、运营数据精灵软件的行为,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向用户合法提供微信服务,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害,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4项的规定,认定被诉各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诉各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各方实施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被诉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被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伦理。基于此,二审法院认定被诉各方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还在判决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规定不属于前三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归纳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经营者是否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第二,经营者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该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经营者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该判断标准为日后类似案件适用反法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提供了参考,具有指导意义。
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网络“黑灰产”逐渐引起业内和法律界的关注。其中,挂靠软件又是网络“黑灰产”的典型代表,其始一出现就游走在合法的边缘,需要及时制定法律或者根据现有法律合理规制。
本案就是一起涉及微信挂靠软件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微信定位为熟人社交软件,为了给广大微信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私密和不受干扰的私人社交空间,腾讯公司做出了相应的设计和制定了严格的用户规则。基于此,微信建立了庞大的用户群体,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之间的社会交往,也给腾讯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流量收益。被告作为互联网经营者,瞄准了微信的巨大用户群体,开发了“数据精灵”挂靠软件,该软件通过抓取微信软件的数据,与之进行非正常数据交互,实现了微信软件不具有的包括“暴力加粉”和“一键转发”等13项特殊功能,破坏了微信软件的运营模式,严重影响了微信软件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降低了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被告的创新显然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微信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微信安全私密的社交环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起诉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增加第12条关于干扰互联网正常运营的条款(又称“互联网专条”),本案律师通过证明涉案侵权软件的十三项功能是通过与微信软件进行数据交互才得以实现,从而证明被告违反微信的管理制度,强行与微信发生交互,干扰微信的正常运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不正当竞争。刚好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全国人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12条,专门规制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使本案一、二审判决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反法的修订也间接证明了本案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是专业的,判断是准确的,该案的审理和报道反过来也推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和完善。
本案二审过程中,本案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细则的研究工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第2款第4项为兜底条款,如何适用尚未定论。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严谨的论述,分析归纳了“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的判断标准,这是全国法院首次做出这一分析认定,该认定对日后律师代理类似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