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追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聚焦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杭州追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风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京东公司请求判令追风公司:1.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搜狐网、腾讯网、新浪网、凤凰网、“今日头条”手机应用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持续30日,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京东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诉讼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京东公司为“京东”手机应用软件的经营者,该软件为网络购物平台,而追风公司经营的“淘帮手”手机应用软件主要为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提供推广服务,将相关用户引流至相应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购物,因此两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虽有所区别,但“淘帮手”软件依托于网络购物平台,与网络购物平台本就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两者的用户均为有网购需求的用户,两者的市场竞争优势也均取决于上述用户群体对其平台的关注程度,两者存在着对于用户群体及交易机会的争夺,故京东公司和追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次,追风公司通过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方式,使安装了其“淘帮手”的用户点击京东广告后,插入“淘帮手”手机应用软件的链接,进而打开“淘帮手”手机应用软件而非“京东”软件,追风公司该行为是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在他人的广告投放页面强行实现自己的操作指令,损害了京东公司的利益。最后,追风公司劫持了京东公司投放于其他手机应用软件的广告原本应导向京东软件的用户流量,在不付出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破坏了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违背了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追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京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追风公司承担京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追风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今天,浏览机会的掌握与交易形成的可能性正比相关。于是,诸如此类由劫持流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分典型。
首先,线上服务仍然保持边界宽、受众广、更新快等特点,在互联网行业中所出现各种服务提供者、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和形式随时可能突破常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该条款出发,其实并未将经营者仅限定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主体。针对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的认定。本案中,追风公司虽然与京东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显然追风公司为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而其确实实施了未经京东公司同意,在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故追风公司与京东公司不具备同业竞争关系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否的当然依据。此种认定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与新兴行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既有利于维护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和欺骗的权利。
其次,当下网购服务平台竞争激烈,对于品牌影响力的打造势必花费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及时间。本案中,追风公司通过消费者点击京东广告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消费者在浏览到相关广告时,通常因广告所展现的内容而被吸引,有的消费者会直接点击广告链接进行查看,有的消费者会根据自身消费经验,对广告提供者的知名度、信誉等进行评价后再决定是否进入。显然,针对第一种情形,追风公司在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时利用了京东公司投放的广告,在消费者因京东公司广告点击进入却非跳转至京东软件而是跳转至“淘帮手”软件界面时,导致京东公司丧失了交易形成的机会;针对第二种情形,追风公司还利用了京东公司因长期经营、宣传所积累的品牌力以吸引消费者点击广告。两级法院均认定追风公司损害了京东公司的利益。
最后,由于互联网侵权存在的边界宽、受众广、更新快等特点,对侵权人所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可能高于传统行业,就判赔而言对于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及法官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