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五、爱奇艺科技有限 公司与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10] [11]

案情聚焦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上诉人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流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原告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通过主办“爱奇艺网站”开展视频播放、广告发布等经营活动。爱奇艺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其中一种经营模式为通过与相关著作权人签订《视频合作协议》以获得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再由爱奇艺公司按一定数额的单价与有效点播量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心理师之灭门惨案》等近十部视频的合作协议等书证,均约定分成单价为2元/有效付费点播量。并明确“有效付费点播均应来自对此真正感兴趣的用户”“通过刷流量等方式恶意增加点击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复手动展现、自行点击……通过任何程序或脚本模拟用户的检索、点击等会导致无效点播产生”。

飞流公司运营飞流网,2017年11月10日爱奇艺公司进行公证取证时,该网站首页上部广告语为“使用飞流网,流量飞速涨”,页面下部载有“飞流网是基于互联网以流量为主的平台,每天可提供百万IP、亿级PV、UV流量、点击流量、来路流量等服务支持安卓、苹果、PC全国各地分布更加真实”等内容。此外,飞流公司开发了名为“柠檬挂机”的计算机软件并进行推广。

为证明飞流公司在2017年9月至11月对爱奇艺公司非法刷量访问的日志数量达278275797次、涉及视频数量达80001部/集,爱奇艺公司提交了(2017)沪东证经字第3682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实,涉案非法刷量访问数据的特征信息均与飞流公司柠檬挂机软件内置信息相符。同时,(2017)沪东证经字第32681号、第34988号公证书等证据表明,网络用户可以通过飞流网付费实现定向访问爱奇艺网相关视频的操作。

爱奇艺公司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柠檬挂机软件系由飞流公司开发、控制,其有能力通过提交对应时期的后台数据来查明挂机软件当时调用的插件信息及UA信息等,但前述关键信息飞流公司均未予提供。故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刷量行为均为飞流公司通过柠檬挂机软件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飞流公司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收取费用为他人实施点播等网络访问行为,爱奇艺公司根据视频的被访问数据确定其版权费投入、广告投放等经营策略,飞流公司提供的流量或点击量亦是爱奇艺公司正常经营的利益指标,故爱奇艺公司、飞流公司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利益层面的交叉重合,对涉案“刷量”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判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利用网络领域的专业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诉称提及的视频访问数据对其网站正常运营的重要影响合乎情理,符合公众对该经营模式的认知,该类数据显然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而飞流公司利用其柠檬挂机软件所具备的技术手段,对爱奇艺公司网站所提供的视频进行所谓“刷量”,反复、机械地制造相关视频的点播量,但并不具有正常观看视频的实际需求,纯粹追求点击数值上升,其实质是以从事数据造假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虚增视频受青睐度,使得部分案外人因视频热播攫取额外的不当利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妨碍爱奇艺公司对网站正常运营所产生数据的采集,误导爱奇艺公司的经营判断,甚至导致爱奇艺公司支出本无需支付的版权费,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法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飞流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万元,并且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飞流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经营的业务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是飞流公司通过虚拟用户点击使得爱奇艺公司网站中的视频播放数据虚假增加,明显损害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视频访问数据所对应的商业利益,并对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消费者的认知产生了误导,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方面,爱奇艺公司通过采集正常运营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制定经营策略、支付视频版权费、收取广告费,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污染了爱奇艺公司采集到的运营数据,对其网站正常经营服务产生了较大影响,属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另一方面,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的视频的质量、播放次数、关注度等产生了虚假认知,产生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故其行为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综上,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互联网“刷点击量”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的好评率、交易单数、粉丝数、点击量等指标具有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是投资者及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投资、合作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为了制造虚假商誉,有些不法商家就采取虚假的刷好评、刷单、刷粉丝等方式提高自身美誉度,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趁机提供相应造假服务谋取非法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数据造假灰色利益链。

虚假“刷点击量”等互联网数据造假行为,不但对正常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造成干扰和破坏,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和决策造成干扰,也使消费者难以获取真实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危害堪称巨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被告飞流公司通过制造虚假的点播量获利,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行为对原告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也误导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具有不正当性和违法性,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中可以得出,市场经营主体通过造假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者为其他经营者造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甚至专门以造假为业,都是不会有任何前途的。企业经营者只有拒绝造假行为,诚实经营,才能行稳至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