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二选一”涉嫌垄断行为被立案调查
事件回放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此,阿里巴巴发布公告称:“今日,阿里巴巴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依法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阿里巴巴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业务一切正常。”
2020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交了关于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将“二选一”归列为新形势下不正当竞争的其中一种“负面典型”,具体指的是“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报告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老问题依然突出,新问题层出不穷”,其中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凸显。
律师点评(https://www.daowen.com)
顾名思义,“二选一”指的是行为人要求被限制方只能与自己合作或者不与特定的竞争对手合作。一般限定交易包括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也包括限定他人与其指定的特定的人交易,“二选一”所覆盖的限定交易主要是限定他人不得与特定的人进行交易。这直接体现了对其交易相对人交易自由的限制,也在相关市场排挤了其竞争对手的竞争机会,因为“二选一”的实施本身就意味着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了该销售渠道。目前购物、外卖、社交、酒店旅游等电商市场集中度日益提高,有的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强迫中小商家在平台间“二选一”,如果商家被发现在其他平台销售,平台会对商家进行惩处甚至直接下线其所有商品。部分商家因此压减产能、裁减员工,导致线上影响向线下传导。
“二选一”行为在《反垄断法》上可以适用第17条予以规制,该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禁止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行为人只有具有了支配地位,其限定行为或拒绝交易的行为才具有强制力。简单来讲,市场支配地位就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能力。
也就是说,阿里巴巴“二选一”实际上是一种拒绝交易的行为。从法律技术上说,垄断者拒绝交易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是司法实务中较难认定的问题之一,因为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拒绝交易本身就是企业自由选择的一部分,遵循买卖自由的原则,商家实际上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只有当“垄断者”占有着市场支配地位而拒绝交易才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