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金服诉企查查商业诋毁案

七、蚂蚁金服诉企查查商业诋毁案 [30] [31]

事件回放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集团)、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微贷公司)与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请求判令朗动公司:1.立即停止商业诋毁及其他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与原告蚂蚁微贷公司有关的清算程序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包括向特定对象主动推送,或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发布和公开,或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可以通过主动查询的方式获得该等信息;2.立即撤回在被告经营和控制的途径内已经发布、公开或推送的与原告蚂蚁微贷公司相关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且在原有信息发布范围内以相同方式发布澄清信息,提醒及要求受众停止利用该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删除、撤回及停止散布已经基于该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进一步撰写及发布的文章、报道等;3.在企查查网站首页、《法制日报》、新浪网以显著的方式发布公开书面声明,澄清事实并为原告消除影响;4.赔偿两原告因商业诋毁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

根据判决的内容,朗动公司作为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其运营的企查查平台,是提供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的大数据平台,企查查平台的主要功能在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领域海量、分散的企业信息进行整合加工,形成企业征信信息的数据集合,并通过提供免费和付费查询功能,向用户开放,实现经济利益。大数据的采集、加工和交易过程,涉及原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消费者各方利益。蚂蚁微贷公司作为原始数据主体,朗动公司利用信息抓取技术,通过多种渠道抓取公共数据中涉及蚂蚁微贷公司的企业数据,经过分类整理供企查查平台用户查询。(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从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朗动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及被诉行为是否给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造成损害后果5个方面进行了审查、论证,最终认定朗动公司发布和推送蚂蚁微贷公司误导性清算信息的行为,损害了数据主体蚂蚁微贷公司和蚂蚁金服集团的竞争性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征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朗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判决朗动公司承担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律师点评

数据领域的快速发展对数据服务平台的要求日益提高,例如应履行审慎义务、保证信息真实、来源合法等。

首先,本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具体混淆行为,如果对公共数据的使用行为如存在不正当性,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郎动公司的行为进行评价。依照第2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条件是被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如所涉及的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则信息发布和推送行为将因违反数据质量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而被认定具有不正当性。此外,该不正当性还可表现在,偏差信息的发布、推送,可能误导市场参与者和关联方,从而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在数据使用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形下,基于数据传播边界广、速度快等特点,原始数据主体极有可能因为偏差信息的发布、推送对其商誉及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则数据发布、推送方的不谨慎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数据服务主体对公共数据进行抓取、汇集、加工再向公众发布、推广,其数据服务产品将给使用者提供极大便利。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数据服务主体应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并对数据进行甄别以避免出现信息偏差。大数据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尚不成熟,对于数据服务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应进行严格认定,在对赔偿金额的裁判上,也应兼顾对数据共享流通的鼓励。

最后,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人与权利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已有相关判例,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中的竞争关系包括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与过往裁判标准基本一致,但应注意不宜过于放大。此外,还可综合考虑侵权人在实施不当行为后,权利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利这一因素。